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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 |
除「私人房屋租金」及「公營房屋租金」外,「住屋」類別還包括「管理費及其他住屋雜費」和「保養住所工具及材料」。丙類消費物價指數中的「住屋」類別並不包括「公營房屋租金」。 |
(2) |
「雜項服務」類別包括「教育服務」、「電話及其他通訊服務」、「醫療服務」及其他雜項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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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減幅少於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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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統計處(2005),《香港統計年刊(二零零五年版)》。香港:政府印務局,頁255-2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