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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1) |
按每千名人口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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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每千名人口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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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按每千名人口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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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每千名活產嬰兒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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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每千名女性人口計算,不包括女性外藉家庭傭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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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鑑於近年女性在香港生育的情況有所轉變,一九九六年起的數字已作出修訂。詳情請參閱《香港統計月刊》二零零五年四月號為一九七五年至二零零四年香港生育趨勢的專題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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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零零零年八月,「居住人口」方法已取代「廣義時點」方法以編製人口估計。追溯至一九九六年的修訂人口數字經已編製。一九九六年起的統計數字為根據新方法的數據,因此不能與之前的數字作嚴格比較。 |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統計處(2005),《香港統計年刊(二零零五年版)》。香港:政府印務局,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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