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釋:
(1) 由一九九零/九一年度起,「重新撥用臨屋區」這個安置類別,已從「公屋輪候申請人」轉撥入「清拆」這類別佈。因此,由一九九零/九一年度起,這兩個類別的數字不能跟過往同類數字作比較。
(2) 「重建」包括大型修葺工程。
(3) 由一九八九/九零年度至一九九三/九四年度,不再佔用公屋配額的「調遷」個案,已不包括於安置類別內。
資料來源:
香港政府統計處(1999),《香港統計年刊(一九九九年版)》。香港:政府印務局,頁147。
香港政府統計處(2000),《香港統計年刊(二零零零年版)》。香港:政府印務局,頁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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